【L-1高管签证】能不能成为我的留美选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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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H-1B 申请人的不断增多,被抽到的概率逐渐减小,不少希望来美工作或继续留在美国工作的外籍人士都在积极探索其他签证的可行性。L-1签证就是就是经常被探索的签证类型之一。小编在后台也收到很多关于L-1具体要求条件的咨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仔细讲讲L-1的那些要求,小伙伴们快来看看你能不能用申请“高管签证”。

对L-1定义烂熟于心的小伙伴请快速往下翻看重点~L-1签证即我们常说的“高管签证”或者“跨国公司签证”,是美国移民局对外国商人和外国专家到美国长期工作的入境许可之一, 主要是鼓励外国企业到美国做生意和投资。

L-1签证分为两种L-1A:签发给赴美国分支机构经理或主管,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7年;
L-1B:签发给其有特殊技能的专业人员,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5年。
但不论哪种,都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的最近三年中有一年在母公司连续工作;如果是L-1A申请人,则还需额外满足担任高管级别职位这一要求。L-1高管签证有什么优点呢?1、速度快。
2、L-1 签证人员的家属(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获得 L-2 的身份,跟随来美国。
3、没有配额限制,对企业规模和L-1申请人的要求较灵活。4、L-1签证申请者可以合法地怀有双重企图(dual intent),也就是说,L-1签证申请者可以有移民倾向,例如在L-1签证持有人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EB-1C职业移民的申请。那么大家知道了L-1 签证的受益人必须在过去三年中在境外公司(指美国境外的公司)工作至少一年。在了解到这个要求后,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具体关系的问题就来了。

举个例子来为大家解释这个问题:大名鼎鼎的小明同学找到我们咨询,问道:“我父母在中国一家公司有30%的股份。在美国一家公司有20%的股份,如果我在父母持股的中国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假设其他条件符合)可以通过高管签证来父母持股的美国公司作管理人员么?”先让小编我给大家讲解一下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怎样的关系是符合L-1签证的公司关系。

根据《移民与国籍法》,无论美国公司是已成立公司还是待成立的新公司,与境外公司的关系都必须是下列关系中的一种:
母公司(parent),分公司(branch),关联公司 (affiliate)或者子公司(subsidiary)。
因此,判断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关系的关键在于理解这四种公司的定义。值得注意的是,每个领域的法律对同一个词的定义或许会有不同。我们这里对以上四个词的定义都仅适用于移民法范畴内。

母公司 (Parent)母公司(Parent)是指有子公司的公司或者法律实体。子公司(Subsidiary)
  • 母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一半或一半以上的股权,并同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或法律实体。
    例如:S公司有两个股东A公司和B公司,A占S 80%股份,B占S 20%的股份。根据公司文件,公司的重大决议只需50%以上的股权持有人同意。在这个例子中A是S的母公司,S是A的子公司,A拥有S的控制权。A与S的关系符合L-1签证的公司关系。无论是A在美国,S在中国,还是S在美国,A在中国都可以。
  • 或者,母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拥有合资公司(Joint Venture)50%的股权,并且和拥有另外50%股权的实体具有同等否决权的公司。
    例如:S是一家合资公司,股东A公司和B公司分别注资50万给S。根据A和B的协议,双方共同分享利润、支出、风险以及对S的控制权。在这里,S是A和B的子公司。
  • 或者母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拥有不到一半的股权,但却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或者法律实体。
    例如:A公司占S公司49%的股份,但是A通过章程或者协议控制的方式掌握S公司的投票表决权和经营控制权。 S是A的子公司。


    分公司(Branch)分公司(Branch)是指同一家公司在不同地点的办公室或者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例如:S公司总部在美国,但是在中国设立办公室/分支机构B,因为B是S的分公司,因此S在B的管理人员可以通过L-1A签证到S在美国的的总部工作。关联公司 (Affiliates)
  • 当两家公司均由同一家母公司或个人拥有和控制时,那两家公司都是母公司的子公司,并且互为关联公司。
    例如:P公司 占A公司股份80%,并是A公司的控股公司,同时,P公司占B公司51%的股份,也是B公司的控股公司。在上述例子中,A公司与B公司互为关联公司。
  • 或者,两家由同一组投资人拥有并控制的法律实体,当这组投资人在两家法律实体的注资比例基本相同时,这两家公司互为关联公司。
    例如:三位股东S1,S2和S3在中国公司A的股权分别为30%,30%和40%,同时S1,S2和S3在美国拥有公司B, 且所占股权也分别为30%,30%和40%。此时公司A和公司B互为关联公司。
  • 或者,在不同国家设置以合伙制为基础的,在当地提供会计服务、管理及咨询业务,并根据协议在统一的国际名义下运营的各国的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互为关联公司。比如:德勤(Deloitte),安永(EY)等。




    在看完了这些符合要求的公司关系后,我们回过来看一下文章开头小明同学的问题咨询中的关系是否符合以上任一关系呢?
    小明的问题是:我父母在中国一家公司有30%的股份。在美国一家公司有20%的股份,如果我在父母持股的中国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可以通过高管签证来父母持股的美国公司作管理人员么?

    让我们把小明父母在中国的公司称为C,其父母在美国的公司为A,因为没有具体父母的持股情况,我们把父母在这里看做一个整体的投资人/股东P。问题实质则是判断A和C的关系是否符合L-1签证所要求的任一一种关系。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因为A和B公司没有控股关系,也不具有同一个法律实体,因此不是母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关系。例子中没有提到公司性质,因此我们暂时假设公司不是会计师事务所。
    再来看是否符合其他类型的关联公司关系:虽然小明父母(P)同时在C和A都占有股份,但不清楚P对C以及A的实际控制权。如果P没有实际控制权,则P就不是C和A的母公司,再加上C公司还有70%的股份属于其他股东,而A公司还有80%的股份属于其他股东,因此两家公司的股份构成也不相同,不符合关联公司关系;
    如果P在两家的股份额度虽都不超过50%,但有实际控制权,那P就同时是C和A 的母公司,C和A符合L-1签证的关联公司关系。
    因此,小明是否能通过L-1签证从C到A工作,取决于其父母P是否同时在C和A有控制权。

    另外,办理L-1签证的美国公司不一定是要已成立的公司,还可以是即将设立的新公司。如果您的公司打算在美国成立新公司,并且用L-1签证指派您来美担任管理人员,那就要注意新公司的类型需符合上述情况。
    本文摘自纽约贾律师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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