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真的被“跨国击穿”了吗?

近日,一篇《所有离岸信托遇劫!香港法院"跨国击穿"16亿离岸信托》的文章引起了坊间热议,一时间,家族信托是否能真正安全有效的作为资产隔离,资产保全的工具,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文章中提到了香港法庭审理的一起离婚财产分配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定,丈夫潘先生设立于泽西岛的信托应全部视为其财务资源,需要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如果简单从上述描述中判断,香港法院似乎确实对潘先生的离岸信托架构进行的穿透,但事实真相真的如此吗?我们先来看一下法院的判决摘要:


                                             






从上述摘要中,我们不难发现,香港法院之所以判断潘先生的信托属于财务资源需要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是基于对其信托进行的准则测试,测试结果认定:

潘先生所设立的信托,受托资产虽然在形式上由受托人所有,但实际控制权仍然在潘先生手里,并且他同时是这个信托的唯一保护人和受益人之一。

因此,香港法院认为此财产仍然是潘先生的收入来源,隔离失效,判决作为离婚财产进行分割。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信托都会被“击穿”,而失去财产隔离的作用呢?



“击穿”只是个例!其实不然。通常意义上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交予受托人,让受托人根据信托的主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对相关财产进行管理处分。



信托架构最基本的形式要素围绕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展开,缺一不可;且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必须从委托人名下转移至信托项下,这是信托立项的必要条件。
上述案件中潘先生设立的信托,因为在受托财产的架构设计上,本身存在瑕疵而被法院挑战成功,而不是因为离岸信托本身不能保护受托财产。如果架构设立得当,财产隔离的作用还是可以实现的。

“避税天堂”靠谱吗?离岸信托除了上述资产隔离的作用外,很多高净值人士还利用其进行税务筹划,甚至想利用离岸地开曼群岛,BVI这些避税天堂来实现逃税,现在此种做法是否依旧可行呢?



如今,在全球税务信息交换的大背景下,经合组织(OECD)正利用其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对消极非金融机构开展重点审查。所谓消极非金融机构,主要瞄准的是在开曼、BVI等避税天堂开设的离岸公司,而离岸信托通常也属于这类公司主体。

这类公司大部分收入来自各类金融投资的收益分红,且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都在25%以上,因此它一直被OCED及各国税务机关视为富豪跨境转移财富、逃避缴税义务的主要工具。
此外,一旦个人利用这些手法隐藏海外财富信息被查出,将会遭致税务部门更严格的资金来源与财富完税审查,到时可能要补缴更多税款。

好啦!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啦,如有问题欢迎给老姚留言~大家还有哪些想了解的税务知识也请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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