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前,同原公司的赔款和离职费问题

各位好!马上就要去HK拿VISA,现在考虑与原公司解除合同时的赔款和离职费问题。按照广州市政府颁布的关于移民政策的4号令,没有维约赔款一说,反倒要支付我们离职费。请问哪位有过此类经历?能否告知是如何处理的?另广州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对4号令解释的先决条件是你必须在拿到VISA前提出出国申请,并得到公司的同意。请问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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