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2008我和配偶分别申请的573签证
我: 2008第一次申请学生签证573,仅本人(在中国)
2011毕业申请TR,带配偶(在澳洲)
配偶:2008第一次申请学生签证573,仅本人(在中国)
2010毕业,作为陪读加入我的573签证(在澳洲)
2011作为副申请和我一起申请TR(在澳洲)
这种情况如果我作为主申请再次申请学生签证572或573,算境内首次申请学生签证吗?签证费怎么算,我的中介给我算的大约要2000多,还让我保险起见多存700块在银行帐户因为她不确定YMJ会收多少钱,我感觉好像2000多不太对。
移民局会根据我们以往的签证记录核算该收多少钱吗?还是以中介在157A表里填的金额为准?如果我有疑问该问中介还是YMJ呢?先谢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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