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男友在上年6月和現房東簽了房租合約,由7月6日到2015年的1月4日.
*在合約的第四條, 我們應在搬離前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 否則因此產生損失將從我們押金扣除,本條不受合約期限約束,
如果我們尚未搬離,仍適用本條.
這條例是沒有問題的~
問題就是:
2014年12月4號那時,我們已經問房東可否續租到2月24號,價錢也很簡單談好了.因此他每天說自己很忙.
到了1月4號,我們再跟他聊清楚租金,和我們也跟他說我們一定要2月24號,. (在段時間我們是沒有簽新合約)
之後,他就說2月底很難找人租,想我們在2月25日到3月10日之間繼續住,方便他找人租.
意思說:如果在2月25前找到人租這段時間,他就給我們2月24走,要不住到3月10日. 或者是,有人要租3月1日,我們才可以在他們進來租前一天走.
我們都很拒絕說不要, 可是他仍然這樣決定. 而且我們也交了房租到2月21日. 現在還在跟他在說我們真的要2月24日走,他就說沒人看房,怎樣怎樣的.....
我知道現在找人租很難,可是做人也不能這樣啊!!
他這根本是為了達到自己利益啊,太不合理不合法啊!因為,我們在2014年12月4已經通知他我們續租到2月24, 而且在1月4日再次通知了他一遍2月24走....!!!
即使合約到期了,我們仍然合乎合約的要求提前一個月有多通知他啊!!
現在只求他會全數押金在2月24日還給我們!!!
請問各大律師,他算是違法嗎?!我可以告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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