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刎wen 于 2012-5-23 21:59 编辑
郑律师,你好
我大概1个半月前入住了一间HOUSE,当时跟负责招租的人口头说明了一些情况就入住了, 入住了大概2天后我因为一些问题觉得不太合适,所以决定搬出, 当时已经交完了4个WEEKS的押金和1个WEEK的房租, 我也有拿到押金收据, 但是我们还没有签任何住房合同, 第三天我搬走后, 那1个WEEK的房租我就不打算要了,算是一点点补偿, 但是我要那4个WEEK的押金时,负责租房的人当时是说押金给了房东,房东出去旅游,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回来,于是我就等了一段时间, 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 房东回来说押金不会退还, 说是作为我搬走后房子空闲期的租金, 但是我们没有签任何住房合同. 我就是想咨询下,这样算是我的过失么,我还能不能要回押金,如果可以,我是要去寻找警察协助还是什么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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