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房子到期了,提前一个多月打招呼还不能搬走

本帖最后由 8277313 于 2010-12-7 23:18 编辑

杨律师,你好:

我房子距到期还有一个多月的时候,我告诉二房东,我到期后会搬走。
可是我来的时候,他在打印的合同书手写了一句话:到期后,如果想搬走需提前两个月打招呼。
而且这句话其他房客都没有,只针对我自己。
其他人交2周的押金,我交了4周的。
我现金交了房租,他拒绝给我收据。后来为了保险,我这个月房租只有采用电子支付了。
为啥我住个房子就这么难啊。谁让我是新来的啊,可是都是中国人,为啥欺负新来的啊。
我交了4个周的bond。他说,如果我到期搬走,他不会退我的。而且,我可以以bond为租金,继续多住不到一个月。
如果还算和睦,我当然愿意在续签。可是,在晚上睡觉后被敲几次门,只是因为怀疑我在下东西(而且我再三强调我从来不下东西),我真的不想住了。
再说,我合同到期了,再住算啥啊。我开始不想去仲裁,但人家很有理的样子,强硬的很。
回复 1# 8277313

我相当同情你的遭遇。有关你的问题,我的法律意见如下:-

1. 在南澳州,业主可以要求最多4周的押金,因此他要求你4周押金是合法的;
2. 如果你有签订固定的合同,在合同结束时候要搬出,无需预先通知业主;
3. 你的合同在1月3日到期,你可以在1月3日搬出;
4. 押金是需要退回给租客的,他没有权利要求将押金当租金的;
5. 这是属于滋扰,你可以向政府部门投诉;
6. 你可以在1月3日到期日搬出;
7. 业主是有法定责任给租客收据的。

我提议你向以下的政府部门联络、咨询及投诉:
Office of Consumer and Business Affair
Residential Tenancies Tribunal Registry (4/100 Pirie Street, Adelaide SA 5000, 电话:8226 6712)

此致
郑玉桂律师敬上
真是感动,异国他乡有这样的人帮助。谢谢。
房东未将押金交给有关部门 这个合法吗?我也租了一个房子 没签合同 初来乍到犯傻了  房东在我们搬出后 找人来到扫 30d per hour 让我们付钱 我们让她出具收据  她说有收据就是还没有提供劳动的人的签字  现在她不接我电话 意图不退还押金 我有权拒绝支付打扫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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