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1# 8277313
我相当同情你的遭遇。有关你的问题,我的法律意见如下:-
1. 在南澳州,业主可以要求最多4周的押金,因此他要求你4周押金是合法的;
2. 如果你有签订固定的合同,在合同结束时候要搬出,无需预先通知业主;
3. 你的合同在1月3日到期,你可以在1月3日搬出;
4. 押金是需要退回给租客的,他没有权利要求将押金当租金的;
5. 这是属于滋扰,你可以向政府部门投诉;
6. 你可以在1月3日到期日搬出;
7. 业主是有法定责任给租客收据的。
我提议你向以下的政府部门联络、咨询及投诉:
Office of Consumer and Business Affair
Residential Tenancies Tribunal Registry (4/100 Pirie Street, Adelaide SA 5000, 电话:8226 6712)
此致
郑玉桂律师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