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美国EB-5移民--马里兰政府大楼项目

关于美国投资移民/美国EB-5移民
投资移民方案是指美国移民法中的 EB-5 这项移民签证类别,简称 EB-5。
EB-5 (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类别。此类别自1990 年创设以来,对申请人之资格条件在历经二次修法后,如今已是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渠道,被称为“绿色快车道”。
此类别的投资门槛一般订为 100 万美元,如果投资标的案是位于符合国家统计资料中的低就业地区,则此投资门槛还可降为50 万美元。外国移民申请人籍由投资 100 万或 50 万美元于美国境内的一个企业,并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即可取得二年期的条件式绿卡。二年届满前90 天,若该项投资行为及所创造的就业机会仍存在,则投资人可申请将条件解除,成为永久居民。
为了能将投资资金汇集于政府指定的特定区域,以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美国政府自 1993 年起,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设立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即投资人若投资于通过美国政府核准的“指定区域中心(Designated Regional Center)”,则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可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此项规格的放宽,对于大多数不熟悉美国商业环境的投资人而言,因无须直接承担创造就业的责任,乃成为吸引外国投资者青睐的最大诱因。
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 EB-5 签证的名额有 10000 名,其中有 5000 个名额将保留给选择投资于“指定区域中心”的投资者。最近,美国‘EB-5投资移民延期三年’的法案被正式签署,EB-5类投资移民法案从2009年10月30日往后延期3年至2012年10月30日。
美国投资移民的申请人条件/美国投资移民申请条件和要求/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EB-5
美国EB-5投资移民的申请条件
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制定得相当宽松,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以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即可。而且此资金不要求要通过自己经营企业所得,也可以是继承或者赠与。此移民类别的特色是“全家移民”,即投资人、其配偶和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以同时申请移民。
(1)投资人必须年满 21 岁
(2)投资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3)投资人必须拥有50万美金的资产证明(不须由申请人本身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4)投资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
(5)投资人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美国投资移民EB-5的局限性和弊端?
第一,在美国投资和申请永久居留身份后,该投资者在世界上其他地方的收入也必须在美国纳税,这是许多人所不愿接受的。
第二,投资人不能先申请移民签证而后投资,而是在确实进行了投资之后才能申请签证。即使移民局很快批准其投资移民的申请,只是一个有条件限制的临时绿卡。两年之后,移民局对其投资项目进行考查,合格者方能将临时绿卡转为永久绿卡,倘若投资人在这两年中投资失败,投资人不仅丧失了大笔资金,而且还可能丧失永久居留权身份。
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一个合法的EB-5投资移民项目必须存在风险,主要在于此项目是否对美国经济有所贡献。 *条件绿卡能否转换为永久绿卡?
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投资人首先获得2年期的临时绿卡,2年后考察以下两点来决定是否转为永久绿卡:1、投资人提出转换申请时投资是否还在项目之中2、投资人的投资是否直接或间接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 迈斯林移民专家提醒您:创造就业是解除绿卡条件的关键,而能否顺利创造就业一般看两点:一是项目商业模式的可行性:一个不成功的商业模式显然会对雇佣人数以及投资收益造成负面影响;二是该项目将用来对已存项目扩大经营还是对全新的项目从头建设:如果是全新的项目,那么投资人一定要谨慎考虑项目的建设周期,以及在建设过程中的一些风险因素,一旦投资的建设进程延误,势必对投资人的绿卡条件解除产生影响。 *5年后投资人能否顺利拿回50万美元本金? 因为投资人的投资本金返还是由项目方来担保,所以还款的风险必须要结合商业模式、现金流推算、抵押物状态来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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