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诽谤者的“避风港”[转]

2008年,网络“雷人”事件一浪接着一浪。正如一篇《盘点2008——见证网络的力量》文章所写:从“拉萨3·14暴力事件”到“5·12地震大考验”,从“周正龙案”到“瓮安事件”,网络一直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深入的视线引导着舆论的热点,积极参与舆论的监督。
网络聚集了人的力量,追求事件的最大透明化,是网络的特点。任何一件不寻常的事情都难以被别有用心者掩盖……但是,网络中一个个人物与事件也相继被网民压榨并抽象成极端的标本,谁被推上网络的“批斗台”,都没有还手之力。古人云:不以一眚掩大德(意为不因为一个人有个别错误而抹杀他的大功绩)。在网络舆论的“大德”之下,没有人再去注意网络舆论之“一眚”——网络诽谤。特别是在“真作假时假亦真”的网络语境下,“一眚”更被忽略了。大家也许还没有忘记,去年6月份,在汶川地震后举国伤痛的时候,网上一篇《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的帖子曾把人们的情绪从悲伤引向了愤怒,该帖称陕西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给四川农民工发工资,导致农民工不能及时回家抗震救灾……随后,又有几篇如《老板,别闹了,我们穷得连块遮羞布都没有了》的文章,以农民工的口气声泪俱下地痛诉万邦集团董事长杨海明的不仁之举。
几篇帖子引来网民对杨海明的一片骂声。然而,近日《西部法制报》道出事实真相:经公安机关介入侦查,这几篇帖子均是西安一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某找人代笔后传到网上的,事情缘起于这家公司与万邦集团间的一起合同纠纷,为了发泄对万邦集团的不满,编了一个故事,并发动公司员工以农民工的口气上网跟帖……
网络又一次成了虎之伥。
虚拟背后——有人“很受伤”
网络从降生的那一刻起,就与“虚拟”一词结下了不解之缘,以至于后来出的QQ币盗窃案件,还给法学界出了一个不小的难题,那到底算不算货币?
网络婚姻、网络宠物……网络虚拟性创造的游戏规则是:“劝你莫当真。”然而当网上“老婆”不甘隐于虚拟的角落,风尘仆仆跑来要求“转正”时,人们才意识到,虚拟与真实之间,并不是阴阳两界,网络只是现实社会的一个工具。
对于诽谤者来说,网络是一种“散布”形式。在我国以前的刑法中,关于诽谤的形式,曾提到过“小字报”或“大字报”,而利用网络进行诽谤,其效果实际上远远超过这种形式,据公安机关调查,由西安这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起的这起网络侵害事件,短时内点击量即达到数万人次。
对于诽谤,我国相关法律将其分为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两大类,网络诽谤属于哪一类?有人认为网上的文字和图片可以被编辑删除,不像报刊书本的文字图片那样能够永久存在,所以较之书刊,网络诽谤不能像书刊那样永久存在,所以网络诽谤不能比之书刊诽谤进行处理。而事实上,网络具有开放性、交互性和低成本性的特点,其可以采用网民讨论和多元在线等互动方式,使大量网民参与,从而使信息传播更加迅速和广泛。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不仅可以传播文字和图片,还可以传播更为直观的声音、图像,因此,法律界一些学者认为,网络诽谤从其特征看已经具备了“永久性”特征。
网络是虚拟的,但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却是真实的。由于网络诽谤的永久性和易传播性,对受害人造成的名誉与精神损害往往更加严重和持久。据媒体报道,万邦集团所以不得不求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就是因为企业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害,正常业务难以开展。
情绪发泄——谁是“传声筒”
从“网络追杀”到“人肉搜索”,有人充当网络警察,一步步地将当事人及其有关资料挖出来示众,更多人则充当“道德法官”,对违反道德者在网上肆意口诛笔伐。
实际上,网论舆论失范,已经成为当今网络中的一个客观存在的严重问题。一些情况下,网络俨然成了“审判台”和“情绪发泄室”,因为“众口铄金”的威力,有时远远大于法律影响。“虐猫事件”中的当事人不得不舍弃工作远走他乡,其年迈患病的双亲也整日闭门不出,羞于见人,就是典型的案例。
违反道德者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与谴责,但是,即便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也应该讲究“罚当其罪”。在“虐猫事件”中,“踩死她!”“食肉寝皮!”的喊声一浪高过一浪,一些网民与其说是在给被虐待的猫讨个说法,还不如说在看着虐猫者在千夫所指中不寒而栗,以分享一份快感。
据了解,万邦集团因网络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达数千万元,而且对于无辜的万邦集团及该集团董事长个人的名誉侵害,在事件原因渐渐清晰之后,又有谁会给他说声“对不起”呢?
网络造就了一个用“眼球”而不是用“大脑”判断是非的时代。在网民以“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正义者自居时,在对攻击对象拍砖、骂娘时,其实有时已经不由自主地卷入了一股情绪的洪流之中,无意中成了网络诽谤者的“传声筒”。
法治之下——没有“避风港”
从目前情况看,“网络审判”很多是猜测、推论、不重证据,一些网民习惯根据发帖人的一面之词对被诽谤者进行“有罪推定”,在此情况下,任何解释与反驳都在惯性思维下,被认为是无理狡辩与强词夺理。所以陷入网络诽谤的受害人,往往如同落入了丛林时代的四面围攻之中,惟一能指望的救命稻草就是网络供应商,希望能早点揭下贴在网上的那张“大字报”。
但网络供应商关心的是网站的“点击量”,吵得越热闹,网站越火爆,利益越丰厚,网络供应商更愿意让斥骂、肉搏来得更猛烈些。
对于网民的越规,网站管理者并非不清楚,所以任其发展,是因为他们自认为手中有一个尚方宝剑,即“避风港规则”。该规则源于国外的一个著名判例,认为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料负责,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
在我国,网络发展迅速,相应法规尚未完善,司法者对介入网络诽谤案也就大多持谨慎态度。管辖权问题与公权力该不该介入,一直是网络诽谤案审理中争辩的焦点。两年前,国内一家大网站曾因为第三人提供网络平台,发布诽谤言论被诉上法庭,成为媒体关注焦点。该案终以网站撤销帖子,赔偿名誉损失结案,但避风港规则却始终被网络管理者当做挡箭牌使用。
网络不是法律责任下的“避风港”。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但如何让致害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让受害人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办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力”,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处”,司法部门对诽谤他人的犯罪一般按自诉案件处理,要求自诉人负举证责任,这使得此类案件经常无果而终。因为相对于书刊纸质,网络技术复杂,自诉人举证困难。万邦集团董事长杨海明就说:“让我打开电脑上网看帖子,我行。让我查找在网上伤害我的匿名人,没这个能力。这个案子要不是公安机关介入,恐怕至今也弄不清真相。”
笔者认为,当前,网络侵权现象严重,解决的办法就是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应该加大公权力的介入力度,比如目前在处理网络诽谤案时,大都以自诉为主,如果在网络诽谤案中引入公诉程序,放宽公安机关对网络诽谤的管辖权力,这对从根本上扭转网络诽谤肆行和强化网络管理者的法律意识,会有积极作用。笔者同时认为,在对加害人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对于明知存在恶意诽谤而不作补救措施的网络管理者,也应该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严肃惩处,只有责任、权利、利益对等的情况下,网络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2009年02月02日    来源:工人日报   郭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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