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大A和各位网友之前对我发帖的问题的耐心回答。又有新的问题需要请教了。内容比较长,烦请各位耐心看完。我父母原本准备11月15日左右B2过来看我,待2周。签证面谈时间约在了10月31日。他们也开了相同时间的准假证明。我写给签证官的信以及给父母的邀请函上也说了是11月份(没有提具体在11月的哪一天)。现在由于一些特殊情况,他们可能要到12月下旬才能出发,呆在美国的时间可能会有3周。现在有二种方案:
方案1:将错就错,面谈时还是按照原准假证明上的说是11月15日出发,并待两周。等签证拿到以后,实际上则是12月下旬出发,待3周。
方案2:按实际情况来,我重新发邀请函,和重新写“给签证官的信”,里面把来美日期修改到12月下旬,呆在美国的时间还是写2周。而实际则是3周。到时候让父母带着新的邀请函等资料去找签证官面谈。
我的问题是:
1.采用哪个方案比较好?
2.如果采用方案1,签证官批的签证生效日是以面谈日为准还是以准假证明上的时间为准呢?过海关的时候会不会被要求看签证生效日或者邀请函等资料,会不会被发现而影响这次或者以后的出行?
3.如果按照方案2来的话,就需要我重新发邀请函和给签证官的信,邮寄回家可能来不及了。可否扫描有我签名的原件,然后让我父母打印出来交给签证官。
4.如果采用方案2,面谈时间是10月31日,而实际出发时间为12月下旬,签证官会不会觉得面谈时间太早了点而影响他们成功拿到签证?
5.采用方案2的话,就存在重新开准假证明的问题。但是我父母都是在学校工作,他们实际12月下旬来美时间可能是他们放寒假前1周或者刚好就是开始放寒假的时间,这个时候再开个2周的准假证明,是不是很假?要怎么办呢?
6.不管采用哪个方案,他们还是想对签证官宣称是来2周,而实际则可能会有3周,这个没有关系吧?
7.可不可以把两个方案结合起来:面签的时候还是带着旧的准假证明和邀请函,并和签证官说是11月15日出发,如果签证批下来。实际还是12月下旬出发,但是过海关的时候,出具新的邀请函(新邀请函中已经把出发日期修改为实际出发日)等资料。这样,海关人员会不会以看签证生效日或者以其他方式发现?
8. 最后再问一个有关银行资产的问题:
我今天才得知我爸爸的日常工资存折上余额只有大约1万元,另外他还有一个存折有2万元(但是这个2万元的存折只有2笔存款记录和几笔取款的记录,不是日常开支的存折)。我觉得最重要的还应该是第一个存折,现在我想让他往第一个存折里多打几千元钱,至少凑到1万5千元。这样的话,再加上他第二个存折,那就足以支付他在美期间消费了(我做的行程单里,预算是父母2周一共2万7千元人民币,每人是不到1万4千元,父母已离婚,所以是各出一半)。但是现在已经临近面谈日了,要怎么样往里面存钱比较好(分批存还是一次性存?需不需要再零星取少量钱出来,以免存折最后一行是一笔几千元的存款记录)?并且怎么解释才能让签证官相信呢?(其实这些钱都是爸爸自己的钱,只不过他不太习惯用卡,总是在家里和身上多放几千元现金,所以没有存到存折里去。)
问题比较多,烦请各位指教!谢过了!!
[ 本帖最后由 sophia9920 于 2011-10-20 04:20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