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相关规定,2005年4月1日起,如果外籍学生参加其正在就读的学校、学院或大学内的工作,则这部分工作所得报酬可以被豁免征收FICA(Feder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 Act, 《联邦保险捐税法案》)税款,即社会安全税和医疗保险税(social security and Medicare taxes)。
如果某公立机构与社会安全局(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签订的218条款协议(Section 218 agreement)允许为该机构的学生豁免在教育机构工作的收入的FICA税款,就读于该机构的学生就可以被免除缴纳这部分收入的FICA税款的义务。如果该218条款协议没有把为教育机构工作的学生和为其他机构工作的学生进行区分,则这些学生都可能获得豁免。
根据这项规定,如果雇主符合以下条件,就被视为满足“学校、学院或大学”的资格要求:
1. 基本功能是正规教学;
2. 有稳定的教职人员和课程安排;
3. 有稳定的学生上课,且对于教育活动有稳定的指导方针。
雇员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就被视为满足“学生”的资格要求:
1. 参加给学分的课程学习,通过学习可以获得一定层次的学历证明;就读于其工作的学校、学院或大学以及其他相关组织;
2. 为了获得学历证明、获得某领域或某项学习的证书或为了参加考试而参加必需的课程学习。
美国国税局(IRS)还为不同类型的半工半薪学生规定了每学期应该获得的学分数:
1. 尚未毕业的大学生:全时制学生所得学分的一半,即至少6个学分;
2. 研究生:其就读的机构所规定的学分的一半。
正在教育机构修习最后一学期课程的学生如果用了两倍以上的时间来完成既定的课程,也被视为符合这项规定。
此外,为了满足学生FICA税款豁免的资格要求,学生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以完成学业为目的或与之相关”。因此,起支配作用的是学生与机构间的教育关系(education relationship),而非雇员与机构间的雇佣关系(service relationship)。机构的全时雇员不符合“学生”的资格要求。通常情况下,每周工作40小时或以上的雇员都是全时雇员,除非雇员是在学业休息期间每周工作40小时或以上。
要确定雇佣关系是否超越了教育关系而占据了支配地位,就要考虑一下因素:
1. 工作时间(work hours);
2. 专业雇员(Professional Employee);
3. 工作利益(Employment Bene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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