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神们帮我看看我的CR1/IR1申请该用什么策略?

我和我太太09年初在美国上学时认识,(她是早年随母移民美国的,我是中国公民)。
10年底她跟我回到国内生活,我工作,收入不错;她家庭主妇无收入(办的1年期居留,没有在美国保税记录),就这样过了3年。
一路上走来于13年1月在上海领证。
我们想于2014/15年搬回美国居住,现在在填写864定居地(Part 4, Item Number 5: domicile)时很困惑,应该是用a.暂时居住在国外呢?还是b.打算reestablish domicile in US? 因为根据instruction里的解释,两种方案都需要我们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来证明她的domicile在美国,应该用哪种策略?
根据我的理解,因为她多年没有收入,我们的情况是需要他人sponsor来meet the min. income requirement的,但是上述两种方案在Part 5 Sponsor's household size 的算法可能不同,a方案的话是4个(我,我太太,还有她的父母。然后她父母填写864A来提供sponsorship);而b方案就只有2个(我和我太太,她的父母再填写一张864作为joint sponsor)
以上是我昨晚研究了一晚上得出的,如果还需要其他任何信息的话我都可以补充,麻烦大A或者其他有经验的兄弟姐妹们能告知方案。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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