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郑玉桂律师 于 2012-9-17 13:38 编辑
你好,该条例自发出后还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因此我们只能根据条例上的内容进行推测。
根据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持有澳洲永居PR的人士要回国定居的话,必须要向相关部门申请。
但是条例上并没有规定所谓‘定居’的具体定义,所以我们只能暂时理解为是长期的居留,但也不排除将来会有新的规定来进一步地解释。可能会对持有澳洲永居PR的人士回国居住的期限有一定限制,比如每年不得超过90天,否则就会被定义为‘定居’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
该条例不只是针对澳洲永居人士的。在加拿大,美国和英国等地居住的中国人也有同样的限制。主要是澄清中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过往2年本律师接到有关澳洲永居人士回广州被没收身份证的情况。
但是现在因为没有进一步的指示,因此不能确切的解释该条例。
此致
郑玉桂律师敬上
澳大利亚国际公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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