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 204.6(j)(4)(iii)移民申请条款的详细解析

CFR 204.6(j)(4)(iii)
章节:204.6 为创造就业的外籍人士设计的申请条款。
(一)通常来讲。在分类第203条(b)(5)条款下,申请人必须填写申请表格I-526- 名称为外籍企业家移民(Immigrant Petition by Alien Entrepreneur)。申请须附有适当的费用。同时,必须具有申请人签名,以及初始要求的结构证明文件。在最初的申请批准时,清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通常是可以接受的。然而,领事馆的面试官也可能会要求查看原文件。
(b)保留。(有效期自从7/6/09)
(c)合格的文件。请求分类作为一种外籍企业家可通过别人代理他或她自己的名义。
(d)优先日期。外籍企业家移民申请的优先日期可定义为;申请被合格递交日,或者是当申请被服务中心 收到日。
(e)相关定义:
资本:
是指现金、设备、存货、其他有形资产、现金等价物,债务担保,等属于外籍企业家的资产,可以证明企  业家所投资的资产的新商业企业是不用于确保任何债务。所有资本公平市场价值的估价使用美国美元。  资产获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非法手段(如刑事从事网页)不应被看作是资产,根据第203条(b)(5)的条例。
商业企业:
是指任何营利性活动正在进行的行为形成的合法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合伙(无论是有限或一  般),控股公司、合资企业、公司、商业信托,或其他实体可以公有或私有的。这个定义包括一个商业企业  组成的一个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并确定每个子公司形成是从事营利性活动持续性合法的生意。这一  定义不应包括的一个非营利性的活动如拥有和经营一个个人住宅。
员工:
意味着一个人为新商业企业提供服务或劳动并直接从商业新企业收到工资或其他报酬。关于新的的投资  移民的试点计划,“雇员”也意味透过投资于新的商业企业间接创造的工作岗位(例如:一个房地产项目  所需水泥,木材,建筑材料等的供应商企业所增加的员工数量,此数字会通过区域中心的职业经济师通  过RIMs或IMPLAN模式计算得来)。但是这一数字一定义不应包括独立承包商。
全职工作:
意味着具有就业资格员工的新商业企业的一个岗位,需要至少35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针对于投资移民的  试点项目,“全职”也意味着一个直接就业于新企业的职工在一个位置中所产生的生产总值间接增加的工  作岗位同时也需要3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如果是分享型岗位,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格员工,其分享  一份全职岗位。这个定义不包括全职或兼职职位的组合等价物。此工作岗位必须满足每周工作35小时要  求。同时这个岗位必须永久,全日制和不变的。共享工作的合格员工必须享受同全职岗位一样的待遇包括  (支付保险费;失业补偿等)。
高就业率地区意味着:
(1)不是一个(TEA)有针对性的就业区域;
(2)是一个地区一个失业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失业率。
投资:
投资手段可包括:在新建立企业与外籍投资人之间,投资人的资本的投放用于换取股权、债券、可转换  债券、责任、或任何其它债务。
合格员工:
是指一个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并可在美国合法工作。例如:一个有条件绿卡持有者,难民或是一个暂缓驱  逐出境人。这个定义不包括移民投资商,他或她的爱人,儿子或女儿;或在任何非移民状态的外国人(如H  -1B签证持有者)或未被授权可以在美国工作者。
区域中心:
是指任何经济单位、公共的或私有的,只要可以涉及促进经济增长,包括提高出口销售,改善区域生产力、  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国内资本投资的投资机构。
农村地区:
是指在一个领域或者城市区域(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标注)或城乡结合地区的任何城市或城镇人口大于20000  的地区。
TEA地区:
指一个地区,在投资,是一个农村或地区的失业率达到至少150%的全国平均失业率。
陷于困境的企业:
意味着一个企业已经存在了至少两年,并在企业家移民申请I-526表格填写前已经遭受的净损失会计账目  持续(的基础上确定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在12或24个月期间的企业,在此时期的经济损失至少等于困难企业  的经受损失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f)资金需求。
(1)一般除非另有规定,资金需求必须美国的投资是一百万美元($ 1000000)。
(2)有针对性的就业区域(也就是EB-5项目中TEA地区)。资金需求投资目标为五十万美元($500000)。
(3)高就业率的区域。资金需求根据,定义203(b)(5)(C)(3)的行为,是美国一百万美元($1000000)。
(g)多个投资者:
(1)建立作为外籍企业家申请分类的一个新的商业企业可以拥有多个投资人,但是每个投资者都必须参  与投资或在投资过程中积极参与商业活动,并且每个个人的投资成果至少创造了十个合 格的全职员工。  建立一个新的商业企业可以作为外籍企业家申请移民的基础,尽管企业有所有 者可能包括多人以及并无  移民情愿者,或分类中第203条(b)(5)的行为和非天然的人,甚至于美 国投资人,只要能够提供投  资来源的清晰证明并通过合法手段经营,投资项目都是可以的。
(2)创造就业的分配。全职职位的总数只会分配给外籍投资人具有移民情愿并已完成递交I-526 表格的  投资者。而不会分配给不需要移民的投资人员。
(H)建立一个的新的商业企业。建立一个新的商业企业可以包括:
(1)原有业务;
(2)购买一个现有的业务,同时重组或重组或以后,一个新的商业企业的结果;或
(3)现有企业通过扩大投资金额,从资本的投入能够达到“实质性的改变”净值或雇员的人数结果。“实  质性的改变”意味着增加了40%,或者在净值,或者在员工人数,所以,新净值,或雇员的人数至少达到原有  企业净值及雇用人数的140%。以这样的方式建立一个新的商业企业并不能免除申请人在8 CFR 204.6  (j),(2)和(3)有关的资本投资数额和创造10名全职员工数量的要求。投资在一个陷入困难的企业,可根  据8 CFR 204.6(j)(4)(2)标准提供就业岗位要求。
(I)国家指定高失业率的区域:
美国的任何一个州都指定一个特定的地理和政治细分区域内,可以是一个大都市其中的一个区,或者是  一个20000人口的乡镇,需要具备内高失业率(至少150%的全国平均失业率)。作为指定的可以成为外籍企  业家填写I-526的的证据,其需要包括对于区域的描述:边界的地理和政治细分,以及失业统计数字的  合理计算方法。在任何此类指示之前, 州政府必须告知联合委员会(Associate Commissioner)以检测  相关评级机构具有授权去评定此地区为高失业地区
(j)申请的初始证据需要:
提交一份外籍企业家申请书有证据表明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使用依法取得资金投资在美国 一个新 的商业企业创造不少于10个的全职职位。针对此投资移民的试点,必须附有证据表明投资人已投资   ,依照本条(m)(4)的这部分,合法的资本进入区域中心项目。申请人可能被要求提交的信息或文件,在其  认为适当的服务之外,如下所示。
  (1)表明,申请人在美国建立了一个新的商业企业,,请愿书必须附有:
(i)作为适用,公司章程,兼并的文件、合并、合伙协议书、有限合伙证书、合营企业协议、商业信托协议  或其他类似新的商业企业组织文件;
(ii)一个在国家、市或者其他区域合法的经营授权证书,如果此类型商业不需要任何这样的证书或政府许  可则参照下条:
(iii)相关证据,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所需资本已经被转给一个区域内现有的企业,投资导致原企业净  值或雇员的人数的大幅增加。这个证据必须以下列形式展现:股票购买协议,投资协议、认证财务报告,  工资记录,或任何类似的报表,或提交商业企业根据由此产生的实质性增加的净值,员工数量的文件。
  (2)表明,申请人投资过程中,是主动的并承担风险。申诉必须附有证据表明申请人已将所需要的大量资       金投资于风险项目并产生收益。单纯的投资意向的证据,或者未来投资安排目前不足以表明申请人在过程      中主动的投资。外籍投资人必须展示实际承诺的投资资本量。如此的证据可能包括,但不必是限于:
(i)存入美国企业帐户的银行月结单及数量;
(ii)用于美国企业已经购买资产的证据,包括***、销售收入和采购合同,包含足够的信息来确定这样的  资产,其购置成本、购买的日期、采购实体;
(iii)来自国外的财产转移用于美国企业的证据,包括美国海关入境商业文件,提单、运输政策保险包含足  够的信息的所有权信息,识别性能,指出公平市价的财产;
(iv)致力于成为转移至新的商业企业的转让或者款项的证据,以换取股票(投票或无投票权,普通或优先)  。这样的股票可能不允许包括类似于要求新的商业企业定期赎回附加条款;
(v)抵押证据或贷款协议,本票、安全协议,或者其他已被申请人的资产做了担保,而不会影响到那些新的  商业企业、个人和主要申请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3)表明申请人在投资过程中,是主动的,其投资资本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必须附上证据,如:
(I)(美国)国外商业登记记录,
(ii)公司、合伙企业(或任何其他单位以任何形式提出的任何国家或细分所描述的任何回报细分),包括个  人所得税收入回报、特许经营、物业(无论是真正的,个人的,或无形,或由申请人或代表提供五年来在任  何税收管辖权或美国以外的国家,任何其他任何类型的纳税申报表;
(iii)任何其他来源的资金证明;或
(iv)合格的法律判决副本包括:在过去15年中,从美国以及美国以外国家的法院对申请者相关的判决或  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政府的行政诉讼,以及任何私人民事诉讼涉及(等待的或其它的)财产宣判。
  (4)创造就业机会说明——
(I)一般。显示一个新的商业企业将创造不少于十(10)职位合格员工,申诉必须附有:
(a)文件包括,影音的税务记录、表格I-9,或十(10)资格的员工的其它类似文档。
(b)如果员工在新商业企业创立时已经被雇用;或可提供一份全面的商业计划表明,由于新商业企业本质和        预计的大小,需要不少于十(10)资格雇员,包括大概日期,证明这些员工将在接下来的两年中被聘用。
(ii)困境企业:显示一个新的商业企业通过资金投资于一个困境中的企业以创造就业完全符合法定要求,      申诉必须附有证据表明,现有员工的数量将保持不小于现在水平至少两年。影印版的税务记录、表格             I-9或其他有关文件和一个全面商业计划支持申请。
(iii)投资移民的试点项目。必须展示出新商业企业是在一个地区中心批准下,并参与投资移民的试点项       目符合法定就业需求。申请者必须附有证据表明,投资通过试点项目产生的效益增加收入,并通过              直接或间接创造不少于10个工作职位。此类证据可以通过合理的方法计算,解释设定为(m)(3)的部              分
  (5)显示申请人已经或将要从事新商业企业的管理工作,或是通过行使日常管理控制或通过决策的制定,而不是对       维持了投资的一个纯粹的被动的角色、申诉必须附有:
(i)一个职位名称的陈述,申请人已经有或即将有新的企业和一个完整的描述的职位的职责;
(ii)申请人的证据表明身为公司人员或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或者
(iii)如果新企业是一种合作关系,有限或一般,证据显示申请人从事要么直接管理或决策活动。在本部分      ,如果申请人是一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协议规定申请人具备特定的权力,同时受到统一有限合      伙人行为准则规定的职责规范。那么申请人将被认为是已经足够从事新商业企业的管理工作
  (6)如果适用的话,表明,新商业企业在有针对性的就业区域(TEA)创造了或将创造就业岗位,申诉必须附有:
(i)在农村地区的情况下,由此证明新的商业企业主要经营民事诉讼管辖权内所属商业,且并不在任何标 准划定都市统计区域内(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标准),或者在任何城市或城镇有人口20000或更多(基于最 近美国人口普查)又;或、
(ii)在失业率高的区域:
(a)证据表明;任何标准划定都市统计区域内(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标准),或者在任何城市或城镇有人口 20000或更多具有平均失业率150%的全国平均水平,或者;
(B)一个州政府授权信,表明在此区域或政治分区,任何城市或城镇人口多于20000的地区具有平均失业率 150%的全国平均水平,新的商业将在此区域内营业,而这封信必须符合要求的204.6(i)8要求。
(k)判定。申请人将会被通知最终的判定,如果申诉被否定,将会保留申请人被否定的原因和向联合委员会(Associate Commissioner)上诉的权利(根据本章103节)。判定必须指出新的商业企业经营目标主要是否在特定就业区域(TEA)内经营。
(l)判定通过的申请人,经批准通过的申请将会被提交到美国领事馆并注明的申请人。如果一个领事馆尚未指定,请愿书将会被提交到有申请者最近居住地附近的领事馆。如果申请人有调整资格获得永久居留身份条件,并且如果申请人通过申请表表示有意愿申请该调整,经批准的请愿书将被保留并结合申请考虑调整申请人状态。
(m)投资移民的试点计划。
(1)范围。移民建立了投资者试点仅仅依照本法第610条商业部门,司法部和国务院,司法机关和相关机构拨款法案,并遵守所有规定的条件和制约因素,部分。除本合同规定外,外籍人士寻求获得移民利益这一段下继续实行所有条件和限制遵守203章(b)(5)的行为,这部分。
3)区域中心的要求。每一个地区中心希望参与投资移民的试点项目应提交一份相应的提议以待判定,包括
(I)清楚地描述区域中心如何专注意于美国的一个地理区域,它会如何通过增加出口销售促进经济增长,改善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国内资本投资;
(ii)提供可验证详细信息展示工作如何产生,如何通过出口增长创造了间接工作;
(iii)区域中心提供一个对于数量和的资金来源详细的声明,以及发起人的区域中心计划和促销力量的描述;
(iv)包含了详细的方式预测区域中心对于当地经济将有积极的影响,其总体表现因素为:增加家庭收入,商业服务需求量、公用事业、维修、和区域中心的内在或外在建设。
(v)是由有效的经济及统计专业预测工具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出口,商品或服务,和/或乘数表。
(4)提交参与投资移民的试点项目的建议。自从1993年8月24日,服务将接受建议的区域中心寻求批准参与投资移民的试点计划。被联合委员会(Associated Commisioner)批准的区域中心将有资格参加投资移民的试点项目。
(5)决定参与投资移民的试点计划。助理委员会(Assistance Commisioner)应通知区域中心判决他或她要求批准参与投资移民的试点项目的审查结果,如果申诉被否定,那么区域中心将被告知否定的原因并保持上诉联合委员会权利。通知否定和上诉权利,和上诉程序,应当包含在8 CFR 103.3章节。
(6)终止区域中心参与。为了确保区域中心持续符合第610条(a)条拨款法案的要求,如果助理委员会(Assistant Commisioner)确定试点区域中心的目的不再是促进经济增长,包括提高出口销售,改善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机会,增加维持资本投资时,将发布一个判决,通知终止区域中心继续参与项目。终止意向通知,应当通知区域中心,并载明终止的原因。必须提供给区域中心30日在他们接收到终止通知书后,一遍允许他们提供与终止通知相反的证据驳回终止通知。如果助理委员会判决确定区域中心参与投资移民试点计划应该终止,助理委员会判决应当通知对于区域中心的决策和原因的终止。区域中心可在接到终止通知三十日内对该判决进行上诉给联合委员会(Associat Commissioner)根据政策8 CFR 103.3以期最终判决。
(7)外籍企业家要求:外籍企业家通过投资移民试点项目进行移民,同时必须表明他或她的合格投资是在区域中心根据本章(m)(4)节批准的,这样的投资将可间接通过来自出口增长所产生的收入,创造就业机会。
(I)出口。在本段(m)的这一节中,术语“出口”是指新的商业企业收入直接或间接导致各类服务或产品的产出并从美国出口;
(ii)间接就业岗位的创造。显示10或更多的工作是通过通过业务间接产生的、合理的方法可包括:乘数表、可行性研究、分析了国内外市场的产品或服务出口,以及其他在经济的有效统计预测装置,清楚的表明企业经营将会产生在增加就业机会上的可能性。
(8)终止已批准的区域中心参加投资移民的试点项目后果:批准终止已参与投资移民的试点项目的地区中心,在终止确定前,主任应提交一份正式的书面通知,通知区域中心内所有已经获得有条件合法永久居留权,并且还没有解除条件绿卡的外籍投资人,将要取消他们的永久居留资格。除非他们能基于203条(b)(5)的条例建立并保持持续外籍企业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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