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美国L-1签证与EB-5投资移民

  L-1类跨国公司职员签证
  可以这样理解L-1类签证,某海外公司在美国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需要从海外直接派送某位经理人或主管人员到美国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工作,即可以申请L-1签证。
  该类签证对申请人所在公司的资质和性质审核特别严格:
  1.要求该公司在美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必须是全资的子公司形式,与海外的公司为同一法人或所有人。
  2.母公司应该至少有2-3年的营运记录,须是赢利企业。
  3.母公司拥有美国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美国分公司可为新成立的公司。
  4.各行各业都可办理,美国分公司不需经营同母公司相同的业务。
  该类对申请人的资质有如下要求:
  1.申请人也必须要在该公司已经工作超过一年,并且在来到美国的前三年内至少要在该公司在美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工作一年或以上。
  2.申请人必须直接到在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工作,工作职能需要在管理层内具有一定责任。
  如果上述条件符合,申请人可以获得最长累计7年的签证,但是每次签发的有效期只有3年。如果该公司在美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刚刚成立一年或不到一年,那么首次的L-1签证的有效期则只有1年。
  最重要一点是L1签证是非移民类签证,这跟EB-5投资移民获得的美国永久居住权暨“绿卡”是有本质区别的。而想要获得美国绿卡,一般情况下是通过EB-1方式获得。
  L-1签证的优势与不足
  优势
  1.对申请人没有投资方面的要求
  2.L-1签证持有人,可以申请通过EB-1的方式来获得绿卡。需要申请人在美国开展属于自己的商业,雇佣10为以上的美国合法劳工。
  3.L-1签证持有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资金投资在美的项目创造就业以换取永久居住权,可以自行管理自己的投资并作出相关决定。
  不足
  1.如果申请人所在公司在美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创建不到一年时间,那么首次申请的L-1签证有效期只有一年。而在到期续签时公司的发展情况将决定是否可以获得续签。
  2.如果在美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利润不能负担起所有雇员以及日常开销,那么L-1签证在到期后很难获得续签。
  3.如果L-1签证持有人的子女超过21周岁,将不能继续使用L-2附属签证需要单独申请其他类型签证居留在美。
  4.在美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需要持续运作并且健康发展,才能保证申请人持有L-1签证在美居住。知道申请人通过其他方法获得美国绿卡。而每次续签L-1签证时,不同的签证官员对于所递交的文件审核角度、个人观点都有所不用,增加了续签的风险性。
  EB-5投资移民(区域中心项目模式的)
  EB-5投资移民是目前最为热门的移民美国途径。通过EB-5投资移民获得的是移民签证,可以获得永久居民身份。
  其要求投资人投资50万美元到美国政府所批准的区域中心投资项目中。区域中心项目须在2年内为每个投资人创造10个以上就业机会,这些就业机会可以是被直接创造或间接创造,以此使投资人获得永久居民身份。
  投资人需要提供其投资资金为合法所得的依据和证明文件。例如是就业所得,投资所得,遗产继承或是赠予。
  开始投资的5年后,50万美元的本金将会被返还。
  EB-5投资移民的优势与不足
  优势
  1.投资人无需任何商业背景,可以是从事任何合法行业的任何职位的人,可以是拥有自己的企业,可以是退休人员。
  2.投资人可以自己选择生活在美国的任一地点,无需收到投资项目所在地影响。
  3.不同于L-1签证,EB-5投资移民签证不需要持有人定期离开美国,处理续签或其他事情。持有人可以自由生活在美国开展自己的事业。
  4.不需要考虑签证到期问题和续签问题,因为已经获得美国永久绿卡。
  不足
  基于区域中心项目模式的投资移民必须要将金额投资到区域中心项目中去,这对于企业投资人来讲或许是个不足之处,因为要将投资管理交予他人,但对于那些希望退休后去美国养老,或是去美国寻求发展的人来讲这也是个优势。
  L-1签证与EB-5投资移民
  总体来讲,通过L-1签证转而申请EB-1获得美国绿卡,是个很复杂而且漫长的过程。首先,它对申请人的要求十分严格,其次EB-1的申请耗时时间也很漫长。相对于EB-5投资移民签证来讲,显然EB-5的适用人群更加广泛,而且对于投资人的要求也相对宽松。但一个优质的项目才是美国投资移民成功的关键,投资人要充分了解投资项目以及项目的推出机制,才可最大限度的规避潜在风险,为自己和家人获得美国永久绿卡并且安全回收投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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