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辱母杀人案”于欢被判无期徒刑的舆论吵得是沸沸扬扬,对其是否“激情自卫”、“正当防卫”争论不休,而对于事件起末,最高法检已加入调查,最终结果如何目前也无法妄言。但此次事件却不由的让我们想起了美国对“正当防卫”事件的认知与处理。
众所皆知,在美国,随意进入他人庭院即有可能被射杀,所以在任何时候,跟美国人打交道最好都要有礼有节,互相尊重。
在自卫案件方面,美国法律强调依顺人性,所以会反复推敲当事人的处境和状态,不会恪守法条。另一方面,美国法律系统更倾向于耗费大量精力、金钱和时间去探讨细微的情节,这其中的根本缘由是美国平民在国家体制内享有更高的地位,他们的一举一动,国家机关都不能等闲待之,否则必受群起之攻。
美国正当防卫的事例
1、1984年,路易斯安纳州一名恋童癖空手道教练将自己伪装成一名善良爱孩子的好老师,背地却性侵一名10岁男孩长达一年之久,更可怕的是,在1984年2月,这名教练将男孩绑架了,直到绑架发生后的第九天,警察才将其抓获,幸运的是小男孩没有性命之忧。然而,事件造成的伤痛却一直困扰着男孩和他的家人,对男孩的父亲来说,每每想起孩子遭受的那些痛苦与折磨,内心都是崩溃的,是无法原谅的,而这个罪犯尽管犯下了严重罪行,但他却依然一脸不屑,最终,他在前往法庭的路上被愤怒的男孩父亲开枪打死。
该事件被在场的一个电视组拍摄下来。这位父亲最初被指控二级谋杀,后来与检察官达成辩诉协议,承认犯有误杀罪,最后被判处5年缓刑及300小时社区服务。
3、2012年,得克萨斯州的一位父亲发现一名男子正在猥亵他年仅5岁的女儿之后,怒不可遏当场把这名男子打死。根据该州法律,为了制止严重的性攻击,使用致命武力是允许的,而且是正当的。这个父亲的行为在全美得到普遍同情,支持当地大陪审团和检察官最后决定不对这位父亲提出起诉。
4、另外一起著名的自卫案件涉及的是家庭暴力,詹妮斯跟丈夫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吵嚷,乃至互殴;由于体力原因,通常是女方处于劣势。某天晚上,他们喝醉了,又互殴,詹妮斯再次挨打,当丈夫入睡之后,她越想越气,即去厨房取刀把床上的丈夫捅死。
这个案件也由于正当防卫的因素而获得极其轻微的判决,詹妮斯无需坐牢,只要在家服一年缓刑。这桩案件居然被归入了自卫案件,恐怕会让他国的人觉得匪夷所思。首先,两人是互殴,接着又一起做爱做的事同眠。照中国人的标准,这分明是所谓的“床头打架床尾合”,谈不上什么男方对女方的虐待。在睡梦中杀死对方,这也更类似于复仇而不是自卫。
然而,美国法官自有一套解释。他们认为詹妮斯患有受虐女性综合症,对自身处境的理解与普通人不一样。譬如,正常人觉得丈夫有暴力倾向就离婚好了,但长期受虐的女性却倾向于认为自己是无法摆脱丈夫的魔掌的,所以她们不会选择离婚,反而会选择杀人。
杀夫案在任何国家都不少见,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许多女性饱受虐待,忍无可忍。詹妮斯杀死睡梦中的丈夫,法官只判刑一年在家服一年缓刑,她还嫌太长,最后又被减了刑。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虽然美国各州法律不尽相同,处罚也会各有差异。但是,一般来说,如果某人为了制止严重的性犯罪而在一时冲动中杀了人,检察官和陪审团在决定起诉或审讯时,会把“法”和“情”都考虑在内。
在美国的法律里,“杀人偿命”是不存在的,枪杀一个人如果最终被判为自卫则很可能是无罪,如果是自卫过度导致的误杀则罪责也很轻。相反,打人一拳就有可能被判几年。所以在美国听见枪响比看人打架的机会多。
还有,一则华裔女子勇敢击退劫匪的事例。
2016年9月23日凌晨,在乔治亚州格威内特郡,三名劫匪闯入一民宅,屋主一华裔女子被惊醒后持枪与劫匪展开了激烈的枪战,并将其中一人击毙,其余两名劫匪潜逃。
警方称这位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并未对这名女子提出指控。
这些案件中,都以正当防卫为由开枪捍卫自己的生命安全,虽然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但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美国的正当自卫案件有着千差万别的表现,没有最高权威说了算,即便联邦最高法院业已判定的案件,各种民间组织也绝不会就此偃旗息鼓,而是想方设法宣传自己的见解,争取在下一次类似审判中占据优势。这种特性在法律界被称作开放性,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会逐渐接受过去并不认同的观点,从而做到与时俱进。
那么问题就来了,是不是在美国所有的州都可以以正当防卫为由开枪给他人带来致命伤害?如果不是,那么那些对正当防卫权利有限制的州法是如何规定的?
美国各州对“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2005年,佛罗里达州率先在其法律中规定了绝不退让法 (Stand Your Ground Laws),允许个人在遭受自己认为能够导致严重后果的人身攻击之前运用致命武器来对自身或者他人进行防卫,无需退让,且此法律适用于包括住宅和公共场所在内的任何场所。
随后,其他的州也相继制定了类似的正当防卫法,但并不是所有州的正当防卫法都相同,总体来说,美国的正当防卫法可以分为三类:绝不退让法丶城堡法 (Castle Doctrine)丶有义务退让法 (Duty to Retreat)。
美国全国31个州已通过“不退让法”(Stand Your Ground),这一法律允许民众在对抗中无需选择退让,可以在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
三类正当防卫法的原则
(一)任何场所都没有义务退让——绝不退让法 (Stand Your Ground Laws)
绝不退让法规定,在任何场所,受害人都有权运用致命武器来对抗来自加害人的致死或者重伤的攻击,无需退让。
关于加州是采取绝不退让法还是城堡法,在不同资源上可能有不同说法,但根据加州刑事诉讼法第505条对自卫杀人的规定——当受害人感到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即刻的威胁时,即使本可以逃跑,却仍然可以选择留在犯罪现场运用适当的武力来进行自卫,甚至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追击罪犯直至危险解除,受害人无需退让——因为这条法律明确规定了受害人无需退让,且并未作出场所限制,因此,加州采纳的应当是绝不退让法,即在任何场所都没有义务退让。
(二)特定场所才可以不退让——城堡法 (Castle Doctrine)
城堡法,又称个人住所防卫权 (Defense of Habitation),也同样认可了受害人的正当防卫权利,但做出了一定限制,即受害人只有在特定场所(譬如家中或者办公场所)才可以不退让。
(三)任何场所都有义务退让 (Duty to Retreat)
在任何场合都有义务退让也就是说,如果可以通过逃跑等方式来避免伤害或者死亡,那么受害人就不能在正当防卫中使用致命武器。只有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譬如受害人被困在死角处或者行动受到了限制,并且有生命危险,受害人才可以用致命武器来自卫。
美式的正当防卫简直称不上正当,美国人的自卫动辄使用致命暴力,而个个听上去都像是蓄意谋杀,然而,犯罪嫌疑人居然大多数都不必接受刑事惩罚,或者其刑期约等于零,跟世界其他国家相比,美式自卫的条件恐怕是最宽松的了。
在美国第二修正案规定:“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受侵犯。”这一条文被引申为正当防卫的原则。第二修正案属于权利法案的范畴,它赋予人民许多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这使得美国平民在任何时候都显得自信十足,决不甘心受人摆布。
制订宪法第二修正案最初是为了抵抗英国军队的入侵,它的全文是“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而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受侵犯。”然而,两百年后的今天,这个法条被美国人用来对付地位相等的平民乃至美国政府,这对于建国者们而言恐怕是始料未及的。
两百多年来,私人持有武器(尤其是***)的行为确实给美国社会带来了日益严重的治安问题,众多的枪击案让人们对美国望而生畏。然而,另一方面,人们往往忽略的是,美国的普通犯罪率却由于个人持枪而受到了抑制。一份统计指出,美国的杀人案件比加拿大多五倍,但是加拿大的入室行窃案件却比美国多一倍,***案比美国多三倍。
在美国,某人出于自卫或保护他人而去杀人是正当的,但是,此人必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杀人行为对避免造成更大伤害或保护其个人以及他人免受即时的生命危险,是绝对必要的,否则就构成刑事犯罪。
美国人具有强烈的个人主义精神,对政府持有不信任的抵触心理。从当初的建国者到今天的平民,这种想法并没有实质的改变。他们的观念是,管得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与其让别人来保护自己,不如自己保护自己,至于自己是否会滥用权利,美国人对此嗤之以鼻,认为这是在蔑视他们的智商。
一位美国女警察的文章中说到《拒绝再次成为牺牲品》可谓是这种观点的最佳表达,女警察讲述了自己多年以来遭遇和目睹的各种安全问题,在文章结尾处,她宣布,为了避免再次成为牺牲品:
我会不加辩解地宣布我对上帝的信仰,以及对自己持有和携带***的权利的信仰。
我会自己照管自己的个人安全问题。
我不会依靠政府、警察或其他人保护自己。
我会一直遵守***法规。
我会始终对自己的周遭环境提高警惕。
我不会由于自己携带了***就招惹不必要的危险。
我会设法并且不断为自己作为一个美国人有权持有和携带***而斗争。
我会永远、永远携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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