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formCivil Rules 2020 (the Rule) 于2020年5月18日在南澳大利亚生效。该规则取代了以下在之前由不同法院管辖的南澳大利亚州的民事规则,其中包括 MagistratesCourt Rules 1992, District Court Civil Rules 2006, Supreme Court Civil Rules2006, District Court Civil Supplementary Rules 2014 and SupremeCourt Civil Supplementary Rules 2014。
人身伤害问题 虽然许多程序是从旧规则中继承过来的,但也有一些重大的变化。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增加了各种行动前的步骤。
对于人生伤害,这些预先的行动步骤与其他索赔不同:
1. 书面通知-任何人士如欲提出人身伤害申索(申请人),必须在导致人身伤害的事件发生后的六个月之内提出。如果申请人不知道自己遭受了人身伤害,送达书面通知至责任潜在人(被告人)的期限会延长至该名人士察觉后一个月。
2. 诉讼前索偿-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申请人必须在之前已经向被告人提供了诉讼前索偿,列明了有关申请人的详细信息,索偿的依据,提供专家报告,提出和解要求。 并提出行动前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如不遵守预先行动的步骤,法院会将有关事项列作特别指示聆讯,并会即时命令违约的一方在弥偿基础上向对方支付特别指示聆讯的讼费以及因违约而放弃的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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