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律師,您好,想請問您一下有關澳洲勞工法例,事情是這樣的,3個星期我找到一份part time 的文員工,老闆說讓我試工兩天,如果適合便請我,在試工的第二天,老闆說請我并同我講工作的鍾數和工錢,工作性質為part time。在我上班的第六天,上司對我的工作吹毛求疵,並且每天工作都給我很大的壓力,當天我向老闆請辭了,但最后老闆叫我不要放棄。最后我都留下,但是當晚我的上司發短信來說可能工作還是不適合我,希望我有其他更好的發展。 在這裡我想諮詢下鄭律師,她們這樣做令我辭了之前的那兩份part time 來全心工作她的公司。然而第7天便給我解僱了,雖然過程沒有簽任何的合約,但oral agreement也是受約束的。現在的我,沒有了收入,加上之前幫她做的那7天,她還沒有付我錢。她們這樣的公司行為是合法嗎?如果我想追究應該怎樣做呢? 為了此事給了我佷大的精神壓力,望鄭律師能夠幫望解答。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