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律师你好:
首先我对自己的错误表示非常后悔,3月4日酒驾被警察抓了。酒精测试结果是0.101。
我的自身情况是:我是一名大学学生;使用的是中国驾照及翻译件,没有澳大利亚驾照;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同时也是第一次醉酒驾驶。
传票已经拿到,一共三条罪行:
第一条section 47A and Section 47B (1)(a)of the Road Traffic Act, 1961. 醉酒驾驶,这条无可厚非
第二条 Section 97A of the Motor Vehicles Act, 1959. 解释是我未能及时出示驾照。 这条我要解释一下。因为当时有点晕,再加上紧张,一下忘了驾照和翻译件放在车的哪个位置了。我跟警察解释说我拿的是中国驾照,可能没有带在身上。警察一听是中国驾照,就没有往下追问了。我以为是他们懒得管国际驾照,所以我就没有仔细找。就没想到他简单问两句就可以造成我的一条罪行。请问这样会不会大大加重我的惩罚?
第三条 Section 74(1)of the Motor Vehicles Act, 1959. 我不是很明白这条罪状的意思。这是不是醉驾必须附带的罪行?
原文如下:
“On the 4th day of March, 2012 at NORTH ADELAIDE in the said State drove a motor vehicle of a particular class on A ROAD namely KING WILLIAM ROAD when not authorized to drive such motor vehicle. Section 74(1) of the Motor Vehicles Act, 1959
This is a summary offence”。
就此想多问您一些问题:
1.我使用的是中国驾照及翻译件,而且我的车除了买了VEHICLE REGISTRATION, 没有买其它任何保险,这个会使案情或惩罚变严重吗?
2.我最坏的惩罚将会是什么?
3.这个程度的案件,我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希望并非常感谢郑律师能从百忙中抽时间回答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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