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南澳洲的同居法例,任何人士不论性别在同一住所同居3个月或以上,他们的地位便算是同居身份。同居的法律地位与登记结婚的夫妇并没有多大的分别。一旦双方分手的话,除非到律师行办理双方达成的资产负债的分配协议,否则任何一方可到联邦家事法庭申请向对方追讨资产和负债的分配的。
现行的南澳洲法例是与其他州一致的,因此,该同居分手资产负债的追讨和诉讼,现在已统一在澳大利亚联邦家事法庭处理。
同居分手后,资产和负债的分配的诉讼是相当普遍的。而同居的定义是很广泛的,任何人士包括单性或双性的配偶,有共同住所,双方在同一房间居住以足够构成法例上同居的定义。同居法例清晰列明,同性或异性在同一房间居住,如他们相敬对方以配偶的身份,无论是否有性关系,也是属于同居。
而法例也进一步伸展至情夫或情妇的关系,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向对方追讨资产和负债的分配。
因此,对本地人来说,双方未正式同居之前,到律师行签署一份同居前资产负债分配协议书是很普遍的。
郑玉桂律师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