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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租合約押金問題 (急) [打印本页]

作者: joannako    时间: 2015-2-2 07:27
标题: 房租合約押金問題 (急)
我男友在上年6月和現房東簽了房租合約,由7月6日到2015年的1月4日.

*在合約的第四條, 我們應在搬離前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 否則因此產生損失將從我們押金扣除,本條不受合約期限約束,
如果我們尚未搬離,仍適用本條.

這條例是沒有問題的~

問題就是:

2014年12月4號那時,我們已經問房東可否續租到2月24號,價錢也很簡單談好了.因此他每天說自己很忙.

到了1月4號,我們再跟他聊清楚租金,和我們也跟他說我們一定要2月24號,. (在段時間我們是沒有簽新合約)
之後,他就說2月底很難找人租,想我們在2月25日到3月10日之間繼續住,方便他找人租.
意思說:如果在2月25前找到人租這段時間,他就給我們2月24走,要不住到3月10日. 或者是,有人要租3月1日,我們才可以在他們進來租前一天走.
我們都很拒絕說不要, 可是他仍然這樣決定. 而且我們也交了房租到2月21日. 現在還在跟他在說我們真的要2月24日走,他就說沒人看房,怎樣怎樣的.....

我知道現在找人租很難,可是做人也不能這樣啊!!
他這根本是為了達到自己利益啊,太不合理不合法啊!因為,我們在2014年12月4已經通知他我們續租到2月24, 而且在1月4日再次通知了他一遍2月24走....!!!
即使合約到期了,我們仍然合乎合約的要求提前一個月有多通知他啊!!
現在只求他會全數押金在2月24日還給我們!!!


請問各大律師,他算是違法嗎?!我可以告他嗎?





作者: 他们都叫我Jay    时间: 2015-2-2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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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ousejim    时间: 2015-2-22 09:00
楼上说的在理。
作者: pookima    时间: 2015-2-25 02:35
你们可以去找 Residential Tenancies Tribunal 帮你解决这问题,是免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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