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租屋合同問題~請教律師~

甲方:屋主乙方:我

1:乙方應向甲方繳納押金600,合同到期後乙方對房屋現狀如無毀損,該押金全額退還,如有毀損,則按實際毀損程度或按照損毀物
品價值原價扣除,不足的,乙方補足,該押金無利息


......其他幾項不重要


10:租約期間,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須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雙方協議一致解除合同,乙方應付給甲方違約金,而違約金以剩於租期內
應繳租金總額的5%計算

問題來了

我們的租約期限是:10/17/12~16/12/12
共2個月
我在11月5號提出退房,而我房租繳到11月13日,然後13號離開
不足的一個月,我以違約金付給甲方,但甲方說我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所以押金不退,
我想知道有無解答辦法,總覺得合同的文字有陷阱
我該如何做呢??


恩恩~謝謝律師~我知道該怎麼做了
你好,如果你的合约内写明是一定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业主退房的话,你就必须要按照合约中写明的办,不然就算违约。如果你还想再争取一下的话,我建议你去Consumer & Business Service 的 Residential Tenancies Tribunal去问一下他们的专业意见。

此致
郑玉桂律师敬上
澳大利亚国际公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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